禁止變相要求施工單位承擔消防檢測費用!10月1日實施?。ǜ綑z測合同范本
發布時間:2022-10-09瀏覽次數:282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1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落實建設單位工程質量首要責任的通知》(建質規〔2020〕9號)和《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房屋市政工程建設單位落實質量安全首要責任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粵建規范〔2022〕1號)關于工程質量檢測應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的規定,強化建設單位履行建設工程質量首要責任,加強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委托管理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建設單位應委托已在中山市誠信管理平臺登記和接入中山市檢測監管系統的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實施工程質量檢測。非建設單位委托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不得作為工程質量驗收依據。 二、建設單位應按有關規定牽頭組織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設計單位根據國家相關標準、規范編制檢測計劃。 三、建設單位與檢測機構簽訂合同時,應在合同中明確檢測費用并按時足額支付。禁止變相要求施工單位承擔應由建設單位委托的檢測費用,不得違規減少依法應由建設單位委托的檢測項目和數量。 建設單位與檢測機構簽訂合同時,應明確檢測項目。同一檢測項目只能與一家檢測機構簽訂檢測合同,如建設單位更換檢測機構,應先與原檢測機構解除檢測合同,再簽訂新的檢測合同。 建設單位和檢測機構應按檢測合同標準范本(詳見附件)簽訂合同。檢測機構在檢測前應將檢測合同上傳至“中山市建設工程建材和檢測監管系統”。 四、建設單位應組織監理單位對提供第三方檢測服務的機構進行資質審核,并對檢測過程進行監督。發現檢測機構偽造檢測數據或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應當及時報告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監理單位應履行刷臉譜見證送檢職責。沒有監理單位的,由建設單位業主本人或書面委托的甲方代表(不得是施工單位人員)履行見證送檢責任?! ?/span> 五、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發現違規委托檢測的,應責令建設單位重新送檢,對混凝土試塊、砂漿試塊、已隱蔽使用完的建筑材料等無法重新送檢的應進行質量檢測驗評;逾期未整改的,對責任單位采取約談、通報、記錄不良行為等行業管理措施。 六、消防檢測、人防檢測、防雷檢測等,均應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附件: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合同(示范文本)(文末二維碼獲取源文檔)